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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115號趙彥禎即趙秀貞之執行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民執己111司執字第56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彥禎即趙秀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11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趙彥禎即趙秀貞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節本:
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元富證券屏東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己股書記官洪敏芳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