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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20號王海英之裁定正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濟112年度護字第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海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20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海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