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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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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號吳建偉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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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屏院惠非禮字第112司票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建偉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7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建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其餘如附表㈡所示本票三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2-03-21
  • 更新日期:112-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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