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晟銓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庭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