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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5號張喜順之開庭通知、起訴書繕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喜順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4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1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黃依玲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