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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000030號俞礽月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恒112年度家救字第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俞礽月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救字第30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俞礽月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書記官 蔡政學
股 別:恒股
- 發布日期:112-05-05
- 更新日期:112-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