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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潮簡字第12號菊池金一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菊池金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0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潮簡字第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