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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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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29號黃國祥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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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屏院昭非禮字第112司票62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國祥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629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國祥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4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62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0年8月5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8月5日
CH486718
 
002
110年8月10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8月10日
CH486720
 
003
110年10月12日
396,000元
未記載
110年10月12日
CR09750460
 
004
111年1月22日
261,500元
未記載
111年1月22日
CR09750461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2-11-06
  • 更新日期:112-11-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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