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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29號黃國祥之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屏院昭非禮字第112司票62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國祥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629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國祥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4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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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司票字第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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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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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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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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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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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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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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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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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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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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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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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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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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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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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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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8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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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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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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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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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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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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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8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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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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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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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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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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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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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975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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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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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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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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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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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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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0975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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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2-11-06
- 更新日期:112-11-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