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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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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4號吳彥邦、江素瑩、江爵娟、許李麗玲、李莉虹、李美娟、邱志忠、邱亮道、邱亮瑋、古惠鳳、陳美琳、江欣芮法定代理人毛冬藝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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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屏院昭民孝字第110原訴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彥邦即邱金團之繼承人、被告江素瑩即邱金團之繼承人、被告江爵娟即邱金團之繼承人、被告許李麗玲即邱金團之繼承人、被告李莉虹即邱金團之繼承人、被告李美娟即邱金團之繼承人、被告邱志忠即邱金團之繼承人、被告邱亮道即邱金團之繼承人、被告邱亮瑋即邱金團之繼承人、被告古惠鳳即邱金團之繼承人、被告陳美琳、被告江欣芮法定代理人毛冬藝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主旨所示之人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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