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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屏簡字第514號鐘建偉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屏院昭屏民元字第112屏簡5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鐘建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屏簡字第51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鐘建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 鄭美雀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