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閎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6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閎屏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