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000275號林稼惠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恒112年度護字第27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法定代理人林稼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275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法定代理人林
      稼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叄個月,至民國113年2月11日
      止。


書記官  蔡政學
股       別:恒股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