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金文馨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協112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金文馨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29號依職權裁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金文馨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張又文
股       別:協股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