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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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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曲為先即林麗月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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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曲為先即林麗月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曲為先即林麗月之繼承人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擔。


書記官  姚啟涵
股      別:定股
 

  • 發布日期:112-11-15
  • 更新日期:112-11-1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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