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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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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龔龍泉、龔孟芳(即龔旭明之承受訴訟人)之112年11月9日調查程序筆錄繕本、112年11月16日民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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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屏院昭民智字第111簡上1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龔龍泉、龔孟芳(即龔旭明之承受訴訟人)之112年11月9日調查程序筆錄繕本、112年11月16日民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1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11月9日調查程序筆錄繕本、112年11月16日民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劉毓如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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