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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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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微意午大迷 WIJI UTAMI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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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親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微意午大迷 WIJI UTAMI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微意午大迷 WIJI UTAMI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微意午大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8,80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張又文
股       別:親股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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