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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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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調字第161號楊鄭美珠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0月23日函1件及112年12月11日履勘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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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鄭美珠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0月23日函1件及112年12月11日履勘通知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調字第16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0月23日函1件及112年12月11日履勘通知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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