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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徐啓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啓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蔡語珊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