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76號施啓仁之判決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2年度婚字第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施啓仁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76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施啓仁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潘○○(女,0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T000000000號)、施○○(男,0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