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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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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000111號陳燕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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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2年度家救字第1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燕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救字第111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燕得於上班
      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
  四、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濟股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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