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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000111號陳燕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2年度家救字第1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燕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救字第111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燕得於上班
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
四、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濟股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