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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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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47號王明賢、王威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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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屏院昭民玉字第112司聲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明賢、相對人王威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47號返還擔保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明賢、相對人王威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庭

書記官  鄭靜芳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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