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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謝明典之民事準備續(一)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屏院昭民孝字第109原訴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明典之民事準備續(一)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續(一)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