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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3號被告楓任美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宜芝、被告林光雄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屏院昭民友字第112重訴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楓任美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宜芝、被告林光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9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被告楓任美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宜芝、被告林光雄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楓任美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宜芝、被告林光雄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庭
書記官 孫秀桃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