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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5900號石小琴之執行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民執宙112司執字第559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石小琴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590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石小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節本: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民生路郵局收取新台幣43,615元(含手續費250元)之存款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