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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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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黃鑾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應有部分面積表及尤有來之繼承人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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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屏院昭民孝字第112訴更一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鑾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應有部分面積表及尤有來之繼承人附表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應有部分面積表及尤有來之繼承人附表,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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