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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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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19號劉秀珠之113年02月19日上午11時50分審判程序傳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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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劉秀珠之113年2月19日上午11時50分審判程序傳票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919號被告劉秀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12年12月06日
書記官  郭淑芳
 

  •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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