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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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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77號鄭朝文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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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刑節112年度易字第7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鄭朝文之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777號被告鄭朝文等傷害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9時50分(原訂113年1月8日上午10時整庭期取消),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李宛蓁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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