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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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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57號李嘉峰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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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屏院昭非禮字第112司票75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嘉峰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757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嘉峰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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