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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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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相對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崇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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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屏院昭民友字第112執事聲1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崇恩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至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7號聲明異議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崇恩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庭


書記官  孫秀桃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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