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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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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0號被告賴連理、廖婉婷、廖家玉、廖祐琮、林秀鳳、溫昌祥、朱馮美津、傅榮松、王東霖、黃振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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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屏院昭民友字第106原訴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連理、廖婉婷、廖家玉、廖祐琮、林秀鳳、溫昌祥、朱馮美津、傅榮松、王東霖、黃振峰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至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連理、廖婉婷、廖家玉、廖祐琮、林秀鳳、溫昌祥、朱馮美津、傅榮松、王東霖、黃振峰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民事庭


書記官  孫秀桃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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