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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屏小字第729號劉仁鍾之開庭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屏簡昭民元字第112屏小7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仁鍾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屏小字第72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下午2時8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 鄭美雀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