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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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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000122號林家維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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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2年度家救字第1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家維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救字第122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家維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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