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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調字第162號被告吳金昌、吳運昌之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屏院昭民安字第112調1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金昌、吳運昌之現場履勘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調字第16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屏東縣長治鄉香潭段40、42、43號土地行現場履勘程序。
四、相對人吳金昌、吳運昌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房柏均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