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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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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39號莎露烘焙餐廳法定代理人蔡坤元之支付轉給命令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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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民執宇112司執助1539字第11240718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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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莎露烘焙餐廳(統一編號:36882626號)對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如說明二存款債權,在新臺幣12,338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39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莎露烘焙餐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前扣押旨揭債權,第三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三、第三人請開立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票據逕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院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並書明該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水字第116588號水股,切勿解款至本院。
四、第三人如不承認旨揭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未依期限異議者,得因債權人向囑託法院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五、第三人於依本命令辦理前,又收受其他扣押命令,而其扣押金額超過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暫停本件支付,先向本院陳報,另予處理。
六、本件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囑託本院執行,兼復該院112年10月12日112年度司執水字第116588號函。
  七、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於超過第三人向本院支付金額範圍部分,因第三人之聲請,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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