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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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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81號王明道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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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刑黃112年度簡字第11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明道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181號傷害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明道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王明道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記官  許珍滋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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