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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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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87號李展權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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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屏院昭非禮字第112司票78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展權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787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展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7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78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9年4月8日
100,000元
110年4月8日
CH465877
 
002
109年4月8日
100,000元
110年4月8日
CH465878
 
003
109年4月8日
100,000元
110年4月8日
CH465879
 
004
109年4月8日
100,000元
110年4月8日
CH465880
 
005
109年4月8日
100,000元
110年4月8日
CH465881
 
006
109年4月8日
100,000元
110年4月8日
CH465882
 
007
109年4月8日
150,000元
110年4月8日
CH465883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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