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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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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號被告達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崇恩)之開庭通知、民事變更聲明二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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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屏院昭民愛字第112訴1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達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崇恩之民事變更聲明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4號返還租賃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聲明二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1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達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崇恩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黃依玲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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