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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8號吳顯銀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顯銀之裁定正本、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60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沈詩雅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