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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000129號張珍妮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2年度家救字第1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珍妮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救字第129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珍妮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
四、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濟股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