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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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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9號阮嬌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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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嬌杏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9號停止親權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嬌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阮嬌杏對於未成年人潘○○(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潘○○(男,民國0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均應予停止。
      改定聲請人王○○為未成年人潘○○、潘○○之監護人。
      指定潘○○(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姚啟涵
股      別:定股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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