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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309號陳盈靜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慧112年度護字第3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盈靜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309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盈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兒童A、B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3年3月24日止。程序費用由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黃秀梅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