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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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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31號共有人陳青文之繼承人之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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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民執丙112司執字第2053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陳青文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3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清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 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陳清志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 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 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 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 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 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 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 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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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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