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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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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33號被告彭彩艷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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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2年度婚字第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彩艷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3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彭彩艷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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