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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40號被告俞礽月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2年度婚字第1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俞礽月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
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4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
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俞礽月得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法
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