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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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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號劉雪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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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屏院昭民信字第111重訴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雪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3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址:屏東市合作街47號1樓),原定113年2月20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因原告聲請改期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孫秀桃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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