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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5號張峻瑋之暫時保護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協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峻瑋之暫時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5號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暫時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峻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下列之聯絡行為:騷擾。
書記官 張又文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