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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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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11號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暨兼法定代理人林軒禾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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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屏院昭非禮字第112司票10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軒禾、相對人林軒禾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011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軒禾、相對人林軒禾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730728)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3,33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民事庭
書記官  林祥玉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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