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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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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2號張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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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屏院昭民信字第112訴1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2號分割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第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址:屏東市合作街47號1樓)。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孫秀桃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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