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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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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4號賴俊儒、涂雪仁、劉啓仁、李新鶯、李新明、李天、李國、李天香、李亷香、李碧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補正聲明暨追加及撤回被告狀繕本及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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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屏院昭民孝字第109訴6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俊儒、涂雪仁、劉啓仁、李新鶯、李新明、李天、李國、李天香、李亷香、李碧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補正聲明暨追加及撤回被告狀繕本及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66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補正聲明暨追加及撤回被告狀繕本及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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