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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潮簡字第9號渚富國之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渚富國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潮簡字第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10時28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